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六三О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丁○○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參仟玖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捌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為坐落台中市○○○路○段○○○號「新光產物保險大樓」大廈之管理委員
會,被告戊○○為大廈三樓之三號之區分所有權人,因被告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
起至同年十一月止,積欠大廈管理費共計新台幣(下同)參萬參仟玖佰玖拾參元
(管理費之計算方式為一月至四月及八月至十一月期間,以空戶每坪每月三十五
元計算,其餘期間以每坪六十五元計算),爰訴請給付如主文所示。被告則以其
該時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