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交簡字第43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四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九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捌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應補述:「被告
甲○○‧‧‧行駛至台南市○區○○路○○○巷口,因不勝酒力未能注意而撞及
穿越馬路之行人 郭明達 肇事,而為警查獲,」。)。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時之自白⑵證人郭明達之證詞⑶酒精濃度測試值一
紙、台南市○○○○○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處理交通事故記錄表、道路交
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測試記錄表各一件及照片數紙可稽,被告服用酒類,酒後吐
氣所含酒精成份測試值高達每公升○.七八毫克,仍執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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