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更(一)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05號上訴人 吳宗賜 (即 吳阿真 承受訴訟人)
吳惠琴 (即吳阿真承受訴訟人) 吳萬喜 (即吳阿真承受訴訟人) 吳玉蓮 (即吳阿真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椿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波 訴訟代理人 吳東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吳宗賜、吳惠琴、吳萬喜、吳玉蓮為上訴人吳阿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程序中,上訴人吳阿真於民國103年1月16日死亡,吳宗賜、吳惠琴、吳萬喜、吳玉蓮(下稱吳宗賜等人)為其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自應由吳宗賜等人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黃雯惠法官朱漢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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