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955號被上訴人 高銘祥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 律師複代理人 王子平 律師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 高川富 等22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被上訴人為擴張起訴之聲明,核本件擴張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8,360元【79,200×(1.35-0.14)+79,200×(6.51-0.67)=558,36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其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擴張起訴之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