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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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80號聲請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志鴻 相對人 謝元豪謝清正
羅圓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之情事於以存證信函為通知,寄送相對人二人之戶籍地址(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街○○○巷○○號),惟遭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回之信封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查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住居所,則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二人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請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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