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司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司字第18號聲請人 賴安平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謄本內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聲請人經由苗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選任為清算人之證明文件、董事會之出席簽到簿及董事名簿。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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