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58號聲請人 王聰明 代理人 朱利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志成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委任朱利同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正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謝志成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