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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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58號原告 張忠琰 被告 張珍蓉
張珍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13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附表:
┌──┬───────┬────┬──────┬─────┬───────┐│編號│請求分割標的│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應有│價額│││(苗栗縣竹南鎮│(㎡)│(元/㎡)│部分比例│(新臺幣,元│││新生段)││││以下四捨五入)│├──┼───────┼────┼──────┼─────┼───────┤│1│254地號土地│104.55│30,000元│1/3│1,045,500元│├──┼───────┼────┴──────┼─────┼───────┤│2│132建號建物│依房屋稅籍證明書│1/3│87,300元│││(門牌號碼:苗│現值為261,900元│││││栗縣竹南鎮中華││││││里17鄰大同街21││││││號)││││├──┴───────┴───────────┴─────┼───────┤│合計│1,132,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