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79號上訴人 張金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明政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979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