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34號原告 林育芳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 律師被告 洪珮婕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複代理人 江欣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犯詐欺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765號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中高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765號刑事案件卷宗及判決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