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抗告人 魏玉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羅文興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謝永昌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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