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更一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原告 丁秀貞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被告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林永成 訴訟代理人 吳佩秋
洪國順 周文清
參加人 曹晟茂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本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 曾晟茂 」,應更正為「曹晟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詹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