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侵上訴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上訴字第20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高奕驤 律師
陳立涵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年度侵訴字第7號,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專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劉元斐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