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彰保險小字第15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被 告 華新貨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6年度彰保險小字第15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及基隆市,侵權行為發生地點則為
雲林縣西螺鎮,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或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管轄,惟依同法第20條但書規定,被告等有侵
權行為地之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自應由該法
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