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簡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石燕雪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6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95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
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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