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小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六小字第13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陸仟壹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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