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員簡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偵字第12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
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變
造汽車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變造之乙○
○所有汽車駕駛執照上換貼之甲○○照片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正被告甲○○前科部分為其前因連
續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民國(下同)93年員簡字
第2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第一案),經入監服刑
,嗣再因連續施用第1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民國(下同)
93年訴字第4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連續施用第2
級毒品案件,經雲林地方法院以94年易字第139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2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第二案),並與前開第一案合併執行,於94年12月12日執行
完畢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2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12條、第33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
條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
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
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