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員簡字第200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號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鄉○○段第七二0地號、地目林、面積
五四八一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一五000分之四二土地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與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佰貳拾陸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