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525號搶奪等案件(原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22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搶奪等案件,業經本院於98年10月16日判決無罪,揆諸前述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黃翊哲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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