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6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6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69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大陸地區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12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之錠劑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MDMA及MD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98年1月間之某日、時,在某不詳處所,自綽號「尼可」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處,取得如附表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之藥錠,並進而持有之,嗣為警於同年3月12日6時許,在臺北市○○區○○○路○○○號前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含第二級毒品成分之錠劑,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於前揭時、地,自綽號「尼可」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處,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藥錠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持有第二級毒品犯嫌,辯稱:伊不知警方扣案之物品含有毒品成分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前揭時、地,自「尼可」處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藥錠之
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自陳屬實,且該等藥錠經送請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之成分如附表所示,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4月3日航藥鑑字第0981759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按,均堪信為真實。
㈡被告雖辯稱不知扣案之藥錠含有毒品成分等語,然其於警詢
中陳稱伊於前揭時、地為警查獲之際,因神色慌張、言詞閃爍,警方始要求伊將隨身提包內之藥丸取出,並主動告知警方係搖頭丸等語明確,有被告之警詢筆錄附卷可參,足見被告主觀上確已明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錠劑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無疑,故被告前開辯解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MDMA及MDA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恐受同儕誘惑及媒體渲染而持有毒品,其犯罪動機、目的尚稱單純,且持有毒品數量非鉅,再參酌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錠劑,經送請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如附表所示,業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昭吟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附錄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鑑定結果│├──┼───────────┼───────────┤│1│磚紅色圓形錠劑1粒(淨│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重0.3070公克,取樣0.00│他命(Methamphetamine│││88公克,餘重0.2982公克│)、MDMA及MDA成分│││)││├──┼───────────┼───────────┤│2│亮粉紅色圓形錠劑碎塊1│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塊(淨重0.0720公克,取││││樣0.0112公克,餘重0.06││││08公克)││├──┼───────────┼───────────┤│3│米色圓形錠劑1粒(淨重0│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2890公克,取樣0.0074││││公克,餘重0.281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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