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66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9月17日98年度易字第66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民國98年9月25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是其上訴期間至98年10月5日屆滿,乃遲至98年10月6日始行上訴,有其聲明上訴狀上之本院收文章戳可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黃裕民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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