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9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9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196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松旺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81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沈松旺犯賭博罪,共拾參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至第12行「將簽賭金匯入 楊阭丞 使用之 粘玉梅楊欣怡 申辦的台中商業銀行溪湖分行帳戶(匯款日期與金額,詳如附表所示)。」刪除並更正為「將簽賭金匯入楊阭丞使用之粘玉梅與 陳政宏 申辦的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匯款日期與金額,詳如附表所示)。」;㈡證據「楊阭丞之粘玉梅與 銀欣宜 帳戶交易明細篩選紀錄」更正為「楊阭丞之粘玉梅與陳政宏帳戶交易明細篩選紀錄」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沈松旺所為,係犯刑法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又被告所犯本案13次賭博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所為有害社會善良秩序、助長投機心理,惟念其賭博之方法係單純下注六合彩之方式與組頭對賭,對社會善良風俗之危害尚輕,暨犯後均能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及考量被告賭博之金額非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曉汾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8157號被告沈松旺男6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為宜,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沈松旺明知楊阭丞(已另行起訴)提供彰化縣○○鎮○○路租屋處作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營六合彩簽賭站,經營俗稱「全車」、「包牌」等下注模式之六合彩賭博,並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搭配通訊軟體LINE作為聯繫管道,供不特定賭客以電話、LINE聯絡簽賭香港六合彩賭博。沈松旺仍基於賭博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匯款日期前某時許,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搭配LINE通訊軟體傳送號碼向楊阭丞簽賭香港六合彩「全車」而與之對賭,並核對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若中獎者,可得約定倍數之彩金;如未中獎,則於附表所示匯款日期,將簽賭金匯入楊阭丞使用之粘玉梅與楊欣怡申辦的台中商業銀行溪湖分行帳戶(匯款日期與金額,詳如附表所示)。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沈松旺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楊阭丞供述情節相符,並有楊阭丞之粘玉梅與銀欣宜帳戶交易明細篩選紀錄附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嫌。被告每次匯款前之簽賭行為,均係當期開獎前才想出來的明牌並下注,故每次匯款前之簽賭行為之犯意個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檢察官朱健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劉金蘭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匯款人│匯款日期│匯款金額│├────┼────────┼─────────────┤│沈松旺│00000000│106,300│││00000000│78,700│││00000000│72,600│││00000000│245,200│││00000000│104,000│││00000000│23,300│││00000000│63,600│││00000000│34,200│││00000000│33,700│││00000000│42,200│││00000000│37,200│││00000000│39,700││││匯入陳政宏臺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沈松旺│0000000│152700││││匯入粘玉梅臺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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