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77號上訴人 陳弘毅 被上訴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勝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11月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