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54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建勝
彭世凱
李志瑋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楊隆源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9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彭建勝、彭世凱、李志瑋等人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經被告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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