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四號
原告戊○○原告己○○原告丙○○○原告甲○○○原告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廿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定有明文。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於停止應終竣之法定事由發生時,固應予以撤銷,即在此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必要時,自得予以撤銷(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台抗字第六三三號裁定參照)。
二、本院前以右開被告丁○○有過失致死罪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六四一二號提起公訴),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於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本院認有予撤銷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林恩山法官高鳳仙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書記官鄭麗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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