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2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2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梅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七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