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1059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清國 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雖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惟被告業於民國93年12月28
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告以已死
亡無當事人能力之陳清國為被告,起訴要件顯有不合,且無
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