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重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7號原告 丁依雯 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 律師
蔡炳楠 律師被告 劉永淇
劉進傳 陳惠貞 上列被告劉永淇、劉進傳、陳惠貞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丁依雯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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