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 律師複代理人 林汶蓁 被告艾亨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之裁判,因被告業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請求撤銷原告新型專利第156521號專利,而被告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與否,以上開新型專利是否有效為前提要件,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裁定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號000000000號新型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上開新型專利舉發案業已確定,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舉發審定書、經濟部經訴字第09606034720號訴願決定書、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4號判決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