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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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81號聲請人甲0000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附表:97年度除字第3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坤鴻營造有限公│花旗台灣商業銀行│84年6月28日│16,600元│0000000││││司│竹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