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56號原告甲○○即乙○○之
丙○○即乙○○之丁○○即乙○○之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甲○○、丙○○、丁○○為原告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乙○○已於民國97年3月5日死亡,此有乙○○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而原告乙○○之繼承人有甲○○、丙○○、丁○○,亦有乙○○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憑,惟其等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免訴訟程序延滯,爰依首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命渠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