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9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39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萬得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系爭支票均係萬得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所簽發,甲○個人並非發票人或背書人,故聲請人請求甲○個人給付票款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