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8526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核聲請狀所附離婚協議書記載,本件為請求子女扶養費及借款,請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即迄今債務人應負清償責任之總額)及利息利率(如未約定,請依法定利率年息5%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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