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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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4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為命當事人預納測量費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二日內,向嘉義縣 朴子 地政事務所預納測量費新臺幣壹仟陸佰元、圖費新臺幣柒拾伍元。
理由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
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經本院囑託嘉義縣朴子地政事
務所(下稱朴子地政)製作分割方案成果圖,依法需繳納測量新臺幣(下同)1,600元、圖費75元,有朴子地政99年6月17日函在卷可稽,經朴子地政通知原告預繳,未據原告繳納,茲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限期命原告預納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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