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侑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侑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
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民國111年8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
㈡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品,經送檢驗結果分
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二級毒品MPHP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確均屬違禁物。又該等毒品之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此部分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另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品,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附表該編號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確屬違禁物無訛,惟此部分毒品純質淨重已逾20公克,被告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犯行,業經檢察官另以112年度偵字第41589號提起公訴,有該起訴書附卷可參。是以,檢察官聲請將扣案如附表編號7之甲基安非他命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李欣妍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定結果鑑定報告/備註1海洛因(含包裝袋)2包(驗後淨重合計0.85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2月6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6220號鑑定書(見聲沒卷第9頁)2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3包(驗後淨重合計3.72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2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67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聲沒卷第11頁)3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1包(驗後淨重合計2.80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5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432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聲沒卷第13-15頁)4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7包(驗後淨重合計8.70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3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729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聲沒卷第17-19頁)5毒品咖啡包2包(驗後淨重合計12.13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MPHP成分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4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757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聲沒卷第21頁)6不明液體1瓶(驗後淨重268.66公克,純度未達1%,無法估算純質淨重)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0月7日刑鑑字第1100099177號鑑定書(見聲沒卷第23頁)7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4包(驗後淨重合計35.2976公克,純質淨重合計25.589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0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C0000000-Q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666號卷第31-3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