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211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陳雪玉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子涵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