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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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4年重上更㈠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四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三○號
上訴人壬○○
卯○○己○○被上訴人寅○○被上訴人乙○○○
癸○○丙○○子○○戊○○甲○○辛○○○辰○○庚○○丑○○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准由辛○○○、辰○○、庚○○為已故被上訴人 廖運有 之繼承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之八十九年十一月之陳報狀稱:被上訴人廖運有已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死亡,辛○○○、辰○○、庚○○為其繼承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經核與其所主張之事實相符。則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廿八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林恩山法官高鳳仙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
書記官黃慶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