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0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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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2196號),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執聲字第1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及應執行刑有期徒刑肆年,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並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在案,所定應執行之刑因已逾有期徒刑6月,原判決依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未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原無不合。惟司法院大法官於98年6月19日作成釋字第662號解釋,認為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依此解釋意旨,數罪併罰之案件,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有期徒刑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爰依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等語。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
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釋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2196號判決在卷可稽。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受刑人甲○○聲請易科罰金標準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恐嚇│├────────┼───────────┼──────────────┤││有期徒刑4月,共10件│有期徒刑4月,共42件││宣告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95年7月17日至95年8月7│95年7月17日至95年8月7日止│││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5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5年度偵字第4206號││年度案號│420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2196號│96年度上易字第2196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月31日│97年1月3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2196號│96年度上易字第219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年1月31日│97年1月3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46條│├────────┼───────────┼──────────────┤│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備註│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第891號│││8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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