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8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參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3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戴金龍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毒品危│有期徒│97.7.19│澎湖地院97│97.12.31│均同左│98.2.2│編號2、3││1│害防制│刑7月││年度訴字第││││曾定應執行│││條例│││52號││││有期徒刑11││││││││││月。│├─┼───┼───┼────┼─────┼────┼─────┼────┤│││毒品危│有期徒│97.8.5│本院97年度│98.5.14│均同左│98.6.4│││2│害防制│刑8月││審訴字第55│││││││條例│││01號│││││├─┼───┼───┼────┼─────┼────┼─────┼────┤│││毒品危│有期徒│97.8.5│同上│同上│均同左│同上│││3│害防制│刑4月│││││││││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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