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調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調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林家麟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 蔡易珊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蔡易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具明確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之法
  律上依據,併提出後附證物之起訴狀及繕本。
三、 陳明 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其計算基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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