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湖小字第54號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闕顗軒
被 告 陳世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
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下同)1,
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家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