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0418號
原 告 乙00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徐千惠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十
時四十九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