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404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0418號
原   告 乙00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徐千惠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十
時四十九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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