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7號原告A女姓名、住所詳卷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姓名、住所詳卷
A女之母姓名、住所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侵上訴字第3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宋松璟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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