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更(三)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更㈢字第50號上訴人 黃雅文
黃進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 律師被上訴人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峯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複代理人 張譽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3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李芳南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