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2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152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麗綺 選任辯護人 黃正淮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87號、第2173號,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李釱任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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