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交上易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交上易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上易字第460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忠輝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942號,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謝靜慧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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