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朱林滿
朱淑慧 朱聖益 朱苡瑄 被告 謝昇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564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民事事件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任正人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