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附民上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蕭豔卿 被上訴人即被告 蘇永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妨害名譽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6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㈢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㈣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上陳述略以:上訴人黃蕭豔卿於民國100年2月14日上午11時許會同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人員與市議員,前往「文化大人國大廈」會勘消防設施之際,被上訴人蘇永吉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在該大廈1樓(即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之外公眾得出入之走廊,公然以「幹你娘」等語辱罵上訴人,致上訴人名譽受損,爰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賠償如上訴之聲明所示。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公然侮辱之犯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蘇永吉被訴公然侮辱一案,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92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原告不服原判決聲請檢察官上訴,復經本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70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審駁回原告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違誤。原告猶執陳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楊貴雄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