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83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熊大慶 債務人 楊乃立 臺北市○○區○○里○○路○段○○○巷0債務人 楊乃正 債務人 蕭利群
一、債務人楊乃立應於繼承第三人 楊中心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楊乃正、蕭利群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