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837號債權人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 債務人 李茂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滯納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滯納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編│金額│滯納金起算日│編│金額│滯納金起算日││號││(民國)│號││(民國)│├─┼────┼───────┼─┼────┼───────┤│1│534元│104年6月26日│2│4,767元│104年9月26日│├─┼────┼───────┼─┼────┼───────┤│3│4,767元│104年12月26日│4│4,767元│105年3月26日│├─┼────┼───────┼─┼────┼───────┤│5│4,767元│105年6月26日│6│4,767元│105年9月26日│├─┼────┼───────┼─┼────┼───────┤│7│4,767元│105年12月26日│8│4,767元│106年3月26日│├─┼────┼───────┼─┼────┼───────┤│9│4,767元│106年6月26日│10│4,767元│106年9月26日│├─┼────┼───────┼─┼────┼───────┤│11│4,767元│106年12月26日│12│1,589元│107年3月26日│└─┴────┴───────┴─┴────┴───────┘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